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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科技学院数据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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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5 16: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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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加强校内数据流通,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集成,保证数据统一性、规范性和完整性,根据教育部教育信息化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标准旨在建立安全、稳定、高效、可持续发展的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体系,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有效性、实效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 学校所有目前已在运行的、正在建设的、未来新开发的信息系统都必须遵循本管理办法,与《中原科技学院数据标准》规定的字段和编码等标准一致,不一致的应按照标准进行修改,不能修改的,应建立新旧字段和编码的映射关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负责我校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数据标准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根据学校各业务部门职能分工及应用系统归属管理情况,划定各部门负责数据标准制定职责,具体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概况、文件传阅、会议室安排、印章使用、来访接待等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本科学生的成绩、课程、教室、毕业论文等学生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三)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 成果、奖励、学术交流等科学研究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四)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机构代码、教职工编号、教职工基本信息、考核、薪资、岗位、高端人才等人事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五)财务处负责学费、工资、经费一卡通等财务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六)学生发展处负责迎新、思政、奖惩、资助、助学贷款等学生工作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招生就业处负责本科生招生、学生就业、离校等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后勤管理处负责宿舍管理、餐饮服务、水电暖等后勤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图书馆(档案馆)负责图书期刊编号、图书期刊基本信息、借阅、存管等图书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档案编号、档案基本信息、档案分类、存管等档案相关信息的数据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十)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学校数据标准规范的统筹管理和监督部门同时负责各业务单位数据共享、数据交换的统筹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三章 数据标准制定

第六条 学校数据标准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学校引用的相关国家标准、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行业标准,简称为国标、部标和行标;一部分是学校制定的公共编码标准规范和业务编码标准规范,简称为校标;原则上学校制定的数据标准应首先遵从国家标准、教育部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

第七条 数据标准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唯一性。虽然一个编码对象可有很多不同名称,也可按各种不同的方式对其进行描述,但是在一个分类编码标准中,每一编码对象仅有一个赋予它的代码,一个代码只唯一表示一个编码对象。

(二)可扩性。代码结构必须能适应同类编码对象不断增加的需要,必须为新的编码对象留有足够的备用码,以适应不断扩充的需要。

(三)简单性。代码结构应尽量简单,长度尽量短以便节省机器存储空间和减少代码的差错率;同时,提高机器处理的效率。

(四)规范性。在一个信息编码标准中,代码的结构、类型以及编写格式必须统一。

(五)适用性。代码要尽可能的反映分类对象的特点,便于记忆和填写。

(六)合理性。代码结构要与分类体系相适应。

第八条 数据标准编制部门在编制数据编码或代码表时应优先使用国家及教育部标准代码,优先制定学校管理的重点代码。

第九条 数据编制部门编制好标准后,需要将数据标准信息,包括编码规则、代码表、元数据结构(数据项名、中文含义、数据类型、长度、约束、值空间、说明)信息提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

第十条  各业务部门在申请信息化项目之前,须对本部门数据架构进行梳理,提交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字典和数据处理流程,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牵头组织信息化专家咨询组及相关部门论证评审。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采用自行编制标准的系统或部门若需要与其他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应采用全校统一编制的数据标准进行数据修改或按学校数据中心统一要求开发数据交换接口。

第十二条 各部门须保持学校信息编码的唯一性,严格执行统一的信息编码,不得随意增加、删除编码。如需修订,须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后统一修订。

第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整体信息化建设进程,动态更新数据标准,各业务单位应配合完成所负责数据标准部分的更新。学校已制定《中原科技学院数据标准V1.0》,未更新前以该版本为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