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加强教育移动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移动应用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
第三条 教育移动应用的备案分为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提供者备案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各省分头实施、单位属地备案”的原则开展,使用者备案根据隶属关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教育移动应用备案依托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为教育移动应用提供信息化支撑,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一省备案全国有效,切实减轻企业和学校的负担。备案结果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统筹全校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制定全校教育移动应用的开发、选用、淘汰等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院部负责本部门教育移动应用管理工作。对各自开发、选用的教育移动应用把关,并报网信办备案、审核(附表1)。
第七条 对于自主开发的教育移动应用,由各院部填写教育移动应用申请表(附表2),立项通过后由网信办统一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提供者备案。网信办应在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后,进行提供者备案,各院部配合网信办做好备案审核工作。
第八条 小程序、企业号等平台第三方应用由网信办统一到平台方提交备案信息,并由平台方向教育部共享备案信息。
第九条 对于自主选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各院部填写教育移动应用申请表,并报网信办备案审批。
第十条 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均应进行使用者备案。网信办负责选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并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使用者备案。
第十一条 使用者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各院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网信办更新备案信息,网信办应在收到变更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登录公共服务体系更新备案信息,并提请重新确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网信办对各院部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定期通报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进展。同时,将教育移动应用备案情况纳入网络安全责任制等相关考核评价。对备案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院部予以约谈、通报。
第十三条 教育移动应用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意见》要求且整改不及时的,将列入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黑名单,今后不再选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原科技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中原科技学院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
附表2:中原科技学院教育移动应用申请表
附表1
中原科技学院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
单位名称 (盖章) |
| 单位 负责人 |
| ||||
备案 责任人 |
| 联系电话 |
| ||||
教育移动应用信息(一个应用填一次) | |||||||
所用应用 |
| 使用对象 | □教师□学生□家长 | ||||
使用场景 |
| ||||||
使用性质 | □要求使用 □推荐使用 | ||||||
是否 集体决策 | □是□否 | 是否签订 协议/合同 | □是□否 | ||||
注:1.使用对象包括教师、学生、家长。 2.使用场景视不同用途的应用进行调整,以系统选项为准。 3.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需经集体决策,并签订协议或合同。推荐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不得与教学和管理行为挂钩。 | |||||||
附表2
中原科技学院教育移动应用申请表
申请部门 |
| 申请人 |
|
应用名称 |
| ||
使用性质 | □要求使用 □推荐使用 □自主开发 | ||
使用对象 | □教师 □学生 □家长 | ||
收集个人 信息描述 | □姓名 □身份证 □学号 □联系方式 其他 | ||
使用场景 |
| ||
部门负责人 |
| ||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 |
| ||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 |
| ||